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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MiFID
授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客户款项规则:遵守
商业服务
一、投资服务
1.1. 接收/传递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订单
1.2. 代表客户执行订单
1.3. 交易自有账户
1.4. 投资组合管理
1.5. 投资建议
1.6. 承销或包销金融商品
1.7. 不完全承销金融商品
二、辅助服务
2.1. 金融工具的保管和管理,包括托管和相关服务
2.3. 就企业的资本结构、产业战略及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与兼并、收购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2.4. 与提供投资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服务
2.5. 投资调查以及金融分析或其他形式
2.6. 有关承销的服务
2.7. 第1部分投资服务所列的投资服务及活动,以及与第3部分金融工具中第5、6、7或10点所列金融衍生工具的标的有关的附属服务(如该等附属服务与提供投资或附属服务有关)
三、投资业务服务(IIA)
(f) 担任存款代理人/经纪人
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
1. 可转让证券
2. 货币市场工具
3. 集体投资事业单位投资
8. 用于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
9. 金融差价合约
4.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其他与证券、货币、利率、收益率、排放配额或其他衍生工具、金融指数或金融措施有关的衍生品合约,可用实物或现金进行结算
5.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以及任何其他与大宗商品相关的衍生品合约,这些合约必须以现金结算,或者可以当事方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结算(不包括因违约或其他事件导致订单终止的情况)
6. 期权、期货、掉期以及其它任何与大宗商品有关的衍生品合约,可用实物结算,只要在受监管的MTF和OTF市场上进行交易,不包括以实物结算的能在OTF市场上交易的机构能源产品
7.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和其他未在法案第六段三部分提到的大宗商品衍生品,能进行实物结算,非商业目的,具有金融衍生品特征。
10.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任何其它与气候、运费、排放配额、通货膨胀率或其他官方经济数据,这些必须用现金或可以用现金计算(除因违约或其他终止事件以外)的衍生品合约,以及其它任何与资产、权利、义务、指数和措施有关(未在该部分提到)的衍生品合约,这些具有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他们是否可在受监管市场交易,比如OTF或MTF
二、投资工具(IIA)
(h) 销售、回购和逆回购与可转让证券相关的协议
(i) 可转让证券借款/贷款协议
(j) 授予下列全部或任何权利的证书或其他文书:
(i)《1995年投资中介法》第(a)段对投资工具定义中的任何投资工具的产权
(ii) 任何收购、处置、承保或转换投资工具的权利,如持证人持有与该证明书或工具有关的任何该等投资,则持证人有权享有该等权利;或
(iii) 以认购以外的方式获得任何此类投资工具的合同权利(不包含期权)。
(kk) 追踪债券或类似金融工具
(l) 两个及其以上的混合金融工具
(m) 保单
(n)《1990年退休金法》第X部分所定义的个人退休储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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