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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方式
由国外总公司提供的服务(塞浦路斯)
遵循的法律:总公司法律
法定的监管机构
所在国:塞浦路斯
授权金融服务(生效日期:2014年04月11日)
根据附件4,A部分的投资服务:
B4, Part A, 1):代表投资者接收和传送与附件5中提到的一种或多种工具相关的订单
B4, Part A, 2):代表投资者执行附件5中提到的一种或多种工具的订单
B4, Part A, 3):交易自有账户附件5中提到的任何一种工具
根据附件4,B部分的投资服务:
B4, Part B, 1):金融工具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托管和相关服务
B4, Part B, 2):向投资者提供信贷或贷款,使其能够使用附件5中提到的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进行交易,前提是该信贷方或贷款方参与该交易
B4, Part A, 4):与提供投资服务有关的外汇业务
附件5中的投资工具:
B5, 10):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任何其他与气候变量相关的衍生品合约等;
B5, 1a): 股票和其他等值于这些的有价证券;
B5, 1b): 债券和其他等值于这些的可转让证券
B5, 1c):其他可转让证券;
B5, 2): 货币市场工具;
B5, 3): 集体投资事业单位;
B5, 4):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及任何其他与证券等相关的衍生品合约或其他衍生品工具等,可以实物或现金结算;
B5, 6):期权、期货、掉期以及任何其他以实物结算且与大宗商品相关的衍生品合约;
B5, 7):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以及任何其他可以实物结算且与大宗商品有关的衍生品合约,不包含第6点提到的合约;
B5, 8): 转移信用风险的衍生品工具;
B5, 9): 金融差价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