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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投资服务
2004/39 / EC指令附件I C部分的金融工具:
1. 可转让证券;
2. 货币市场工具;
3. 集体投资事业单位;
4.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合约以及任何其它与证券、货币、利率、收益率、排放配额有关的衍生品合约,或其它以实物或现金结算的金融指标或金融措施衍生工具;
5.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合约以及与商品相关的任何衍生品交易,这些交易以现金结算,或者可以当事方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结算(除违约或订单终止外);
6. 期权、期货、掉期以及所有其他与实物结算有关的衍生品合约,但必须在受监管的MTF或OTF市场上交易,但在OTF市场上交易的机构能源产品必须以实物核算;
7.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和其他未在本部分第6点中提到的商品衍生品,不用于商业目的,且具有其它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8.转移信用风险的衍生品
9.金融差价合约
10. 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合约以及其它与气候、运费、通货膨胀率、官方统计数据且必须用现金或可用现金结算衍生品合约(不包括因违约或其他终止事件而导致的失效合约),以及其他与资产、权利、义务、指数和基金有关但未在本节提到的衍生品合约,这些合约具有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包括他们是否在受监管的MTF或OTF市场上交易。
2004/39/EC指令附件I A部分的投资活动和服务:
1. 接收和传送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订单:
2. 代表客户执行订单;
3. 交易自有账户
2004/39/EC指令附件I B部分的辅助服务:
1. 对客户账户上的金融工具进行保护和管理,包括存放和相关服务,如现金/抵押品管理,但不包括将证券账户保持在最高记录水平;
2. 向投资者提供贷款,使投资者能够在贷款方或贷款公司参与交易的情况下完成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的交易;
4. 与提供投资服务有关的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