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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方式
国外总部服务提供商(塞浦路斯)
法律基础:本国立法
法定权限
所在国:塞浦路斯
许可根据附件4,A部分的投资服务:
B4, Part A, 2):代表投资者使用附件5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工具执行订单。 (2016-06-22)
许可根据附件5的文书:
B4, Part B, 1):安全托管。 (2016-06-22)
B4, Part B, 2):如果交易中涉及给予信贷或贷款的承诺,则给予投资者信贷或贷款,以使其能够与附件5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进行交易。 (2016-06-22)
许可根据附件5的工具:
B5,4):可以实物或现金结算的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与证券等或其他衍生工具等有关的任何其他衍生合同 。(2016-06-22)
B5,9):金融差价合约。 (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