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3月1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 (1) 只可: (a) 经耀才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即"ETS");并 (b) 以买卖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为目的,仅在紧接该等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上市前的一天,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2) 制订一套交易方法,使交易得以在ETS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 (3) 向客户提供充足的交易前买卖指示的资料及交易后的交易资料。 (4) 设立适当的安排,确保就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的已完成交易而须提供的资讯,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规则在订明时限内以订明的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5)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便尽量减低未能就已执行交易进行交收的情况。 (6) 制订适当的书面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未完成的买卖指示及已执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i)押后、取消首次公开招股或更改首次公开招股的条款及细则;(ii)ETS暂停运作、发生故障或遭受干扰;及(iii)恶劣天气如颱风或黑色暴雨。这些政策和程序应该在客户使用ETS前提供予客户。 (7) 就ETS上进行的活动,保存下列纪录至少七年,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客户资料,包括其登记名称及地址、准入及终止准入日期、认可交易员及有关详情,以及客户协议; (b) 限制、暂停或终止任何客户登入的详情,包括有关原因; (c) 日常发给客户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资料(不论为书面形式或透过电子形式传达); (d) 在ETS上进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当中载列: (i) 客户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股份的详情;及 (ii) 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交收总值。 (8) 就ETS上处理的买卖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动或活动的下述详情,保存不少于两年按时序排列的纪录,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买卖指示的接收、执行、修改、取消及届满(视乎适用者而定)的日期及时间; (b) 输入、修改、取消及执行买卖指示的客户及认可交易员的身分; (c) 买卖指示及买卖指示的任何继后修改及执行的详情(视乎适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证券、买卖指示的证券数量及属于买方或卖方、买卖指示的种类、任何买卖指示编号、时间及价格限制,以及发出买卖指示的客户指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及 (d) 分配及重新分配(视乎适用者而定)指示执行的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