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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
A 接收、传递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订单
2.货币市场工具
4.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与证券,货币,利率或收益率有关的任何衍生合约,或可能以实物或现金结算的衍生工具,金融指标或金融措施
5.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利率协议以及与商品相关的任何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交易以现金结算,或者可以当事方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结算(除违约或订单终止外)
6.期权,期货,掉期以及与商品有关的任何衍生商品交易可以实际结算,只要交易在受监管的市场或/和多边交易市场
7.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和其他未在法案第六段三部分未提到的商品衍生品,进行非商业目的实际结算,具有金融衍生品特征的特征,通过权威结算所清算和结算,或定期追加保证金
9.金融差价合约
B 代表客户执行订单
C 交易自有账户
6.期权,期货,掉期以及与商品有关的任何衍生商品交易可以实际结算,只要交易在受监管的市场或/和多边交易市场。
D 投资组合管理
辅助服务
A 金融工具的保管和管理,包括托管和相关服务
B 授予一个或多个金融工具信贷和贷款,其中授予信贷或贷款的公司参与交易
C 与提供投资服务有关的外汇服务
向欧盟成员国提供跨境服务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斯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向非欧盟成员国提供跨境服务
CIF可以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提供服务,但前提是它们要遵守第三国/地区的监管制度。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哈萨克斯坦,阿曼,俄罗斯联邦,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